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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倍增的意见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倍增的意见

宁开管发〔2016〕6号

(2016年3月3日修订)

  为加快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实现产业倍增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条鼓励企业参与投资园区开发建设。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园区道路、公共绿地、土地整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综合管廊、弱电共沟等基础设施项目,通过PPP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参与投资;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作业市场全面开放,按照以量定价、以质论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作业企业。

  第二条鼓励企业在水、电、燃气、蒸汽等生产要素、应急保障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其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建成验收后,按总投资额的10-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章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条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平台。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开展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或主席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牵头成功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园区企业,每一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并通过复审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五条支持园区企业开展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给予发明人3000元补助;对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企业以自有专利获得质押贷款,按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补助,单笔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和个人的上述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鼓励企业寻求外部智力支撑。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成果项目的企业,经认定验收后,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接受专业机构开展管理咨询诊断服务的企业,且咨询费用在10万元以上,并按方案实施一年以上通过验收,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经相关成果鉴定,有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的,按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积极推动平台建设

  第八条支持区企合作共建园区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支撑平台。按照“项目公开、竞争择优、合理回报”的原则,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有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开管办发〔2013〕32号)给予支持,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10%。

  第九条支持企业展示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专门的产品展示厅、产品体验中心、工业旅游项目和参观通道。其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建成验收后,按总造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被定点为省工业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3A、4A、5A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2014年6月之后在园区注册的总部企业或区域销售中心,当年税收贡献达到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元及其以上,且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当年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中介机构服务园区

  1.对工商、税务在园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纳税能力,且实际运营两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咨询公司、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按财政贡献度及实际业务量,一次性给予两年实际租金的50-100%补贴。

  2.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与园区企业以定向培训或“企业冠名班”等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为园区每培训20-50人,且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单位1-3万元经费补助。

第四章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鼓励二级支行以上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在园区自建办公用房的,优先提供用地,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补贴;在园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之日起租用5年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8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对新增工业贷款300万元以上,新增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贷款单笔1000万元以上,贷款时间为6个月以上,且当年实际利率、基准利率、上浮利率和财务费用不高于30%的金融机构,按贷款额的1‰进行奖励;积极争取上级行社或域外行社支持园区企业、项目融资成功且使用资金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专项经费由管委会审批认定给予全额支持。

  第十四条增强园区金融服务能力。经管委会审核认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其所服务的园区中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当年获得贷款总额(单个企业当年贷款额最高按500万元计算)的2‰给予奖励;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贷款的园区中小微企业,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补贴期为一年,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已入区2年以上,且已交纳土地款并年缴纳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而暂未取得土地证的企业,需要融资时,可由管委会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贷款担保,免收担保费用;通过其他途径融资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当年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实现IPO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上市实行分阶段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内部审核的,奖励2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20万元;挂牌成功实现融资的,融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按IPO标准补全奖励差额,不重复计奖。

第五章 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以园区企业家协会为载体,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举办园区企业家管理、技术、营销、上市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园区每年安排一定面积的工业用地,对连续3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未单独供地的高成长性企业,或连续3年年缴纳税收增速达到30%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园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和行业发展要求,并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以挂牌出让方式供给企业发展用地。

  第十八条鼓励成长性好的初创型企业购买和租赁园区自有标准厂房,购买园区自有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实际购买的厂房面积计算补贴,以购买每平方米标准厂房补贴3元的标准,在投资者签定购买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支付第一期购买款之日起20日内,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园区自有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达到环保要求且税收贡献达到招商合同约定的企业,按实际租赁的厂房面积计算补贴,以租赁每平方米标准厂房4元的标准(不含玉屏山国际产业城)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入规。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该企业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统计负责人,1名)2万元;当年新进入限上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该企业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统计负责人,1名)3000元。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园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当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总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给予投入额2%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鼓励和支持园区企业加大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改善工作环境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对当年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总额超过30万元的,给予投入额2%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发展电子商务。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在园区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其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按照税收年度园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升级专项活动。

  1.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当年度经市经信委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给予配套奖励1万元。

  2.支持移动互联网企业创新创业。当年度入选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1万元。

  3.支持园区企业开展再制造工作。对有条件开展再制造的企业,按当年再制造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市经信委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配套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改、能耗在线监测、基础设施升级等工作。对于开展了节能技改、能耗在线监测、基础设施升级的企业,按照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支持区内企业配套采购。区内企业采购园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且当年实际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1%的比例给予采购方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已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1%的比例给予采购方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每年对在产业升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评奖,评选“产业升级示范企业”“产业升级优秀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打造高端人才战略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指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历),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园区创业。企业引入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满3年并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园区创业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总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金支持。

  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到园区工作。为年纳税50万元以上、年纳税增速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聘用的,并常驻企业连续3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且年薪20万元以上人员,按照其上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等额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

  第二十七条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千人青年计划”和湖南省“百人计划”来园区创业的专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

  第二十八条实施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奖励。在园区内首次购买个人住宅(不含别墅)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才,可按照实际购房面积享受补贴100元/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购房补贴指标总数为2人,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购房补贴指标总数为1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当年度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企业,取消本意见对应所有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对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缴,3年内不予相应支持,在全社会通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以配套出台的《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园区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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