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债务性融资实施办法
长沙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债务性融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区全国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相关工作,推进园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园区多渠道、多元化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科技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包括:
(一)经管委会认可的统贷统还机构;
(二)经管委会认可并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在麓谷园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在高新区开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创新业务的科技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
(三)经管委会认可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成长基金(简称“合成基金”);
(四)经管委会认可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麓谷共同创业基金(简称“共创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通过投融资平台向银行获得无固定资产抵押贷款而实际支付的利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费补助,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工商、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在高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贷款而实际支付的担保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对投融资平台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补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贴息、担保费补助的受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及实际经营地址在麓谷园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包括从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不包括纯贸易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企业);
(三)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
(四)企业按时、按规定向高新区上报统计报表,且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
(五)企业以土地权证、不动产证或其他以企业固定资产为抵押的融资项目除外。
第七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麓谷园区设立支行或同级别及以上机构;
(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三)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30%;
(四)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当年发放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贷统还机构、合成基金、共创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在高新区;
(二)统贷统还机构当年对高新区企业的统贷额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融资性担保、合成基金、共创基金当年为高新区企业获得的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5%。
第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和经营地须在高新区。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十条 对企业的补贴
(一)通过投融资平台获得的无担保贷款,以银行贷款年利率5%为基数,按3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单笔贷款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额上限为1000万元,累计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按照1000万元计算;单个企业通过投融资平台内多个服务机构贷款的,按各服务机构贷款结构比例计算各笔贷款贴息。
(二)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按当年担保贷款总额的8‰给予担保费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享受担保费补助的贷款额上限为1000万元,累计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按照1000万元计算。
(三)单个企业两年享受的贴息补助、担保费补助额,不得超过其连续年纳税总额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
第十一条 对合作银行的补贴,分以下两个标准:
(一)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贷款余额达到协议中要求的当年标准数额的,按当年无担保贷款总额2‰给予一次性补贴,之后按照同比增长给予无担保贷款总额3‰补贴,单个银行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金额给予麓谷设立机构的信贷团队)。
(二)对未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但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所获无担保贷款额3‰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银行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金额给予麓谷设立机构的信贷团队)。
第十二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担保贷款总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进行计算,分以下两
个标准:
(一)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当年担保贷款总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二)对未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但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当年担保贷款总额3‰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统贷统还机构、合成基金、共创基金的补贴,按其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所获贷款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贷款总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补贴标准为: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含)以上,按1%给予一次性补贴;之后按每年新增部分的营业收入1%给予补贴。单个小贷公司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金额给予小贷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即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担保费补助由各投融资平台统一收集以下材料并提交:
(一)各投融资平台的企业贴息补助(或担保费补助)汇总表(附件3),提供电子版并提供初审意见,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二)单个企业贷款项目贴息补助(或担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2),提供电子版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同期逐笔贷款利息支付清单,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备查);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在长沙高新区的缴税合计总额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债务性融资机构申请财政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各机构的企业财政补贴汇总表,提供电子版并加盖机构公章(附件4);
(二)贷款项目向管委会事前报备的证明材料(限于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企业);
(三)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同期逐笔贷款利息支付清单,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备查);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在长沙高新区的缴税合计总额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财政贴息、财政补贴采取次年对上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上一年度指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一个会计年度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符合条件的受贷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贴息或补贴,在次年4月30日前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未交齐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经济发展局(金融办)初审,并会同统计局、财政分局进行复审;
(二)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委领导召集经济发展局(金融办)、纪检监察审计局、统计局和财政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联席会议审核;
(三)评审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经济发展、财政工作的委领导和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贷款贴息、机构补贴拨付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约定,本办法所设奖励坚持与国家、省、市相关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