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长两创〔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财政部等五部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及《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的优秀小微企业集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在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不完全具备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长或驻长所有银行以及农信社。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赢”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五条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沟通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安排,并配合做好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县(市,含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下同)及各合作银行共同建立统一的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并定期审核更新。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企业库的企业。企业库的企业由各区县(市)、各合作银行按条件筛选后报送市两创办,市两创办召集联席会议审核拟定支持企业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政府门户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 3 企业库管理。
第七条 各区县(市)在推荐入库的小微企业时应承诺辖区内企业发生信贷损失时,市与区县(市)按 1:1 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责任。合作银行在推荐入库企业时应承诺所推荐的企业发生信贷损失时,除按比例承担信贷损失外还应按 1:1 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库内的小微企业应在长沙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特别是已纳入“星晨计划”的企业;
2、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拥有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
4、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
5、海外高级人才归国创业创新;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登记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同时提供);
2、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拪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3、经会计师亊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现有可抵押、质押资产状况;
5、银行贷款信用记彔情况;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资料;
7、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凭证;
8、申请贷款用途、还贷计划及资金来源等资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发放贷款的小微企业限于“企业库”范围内;
2、授信倍数不低于 10 倍;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不得超过 20%,且不得以“理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
4、贷款期限原则上不高于 2 年,最多不超过 3 年;
5、统计年度年末对“企业库”企业贷款余额同比上年增长不低于 10%。 合作银行原则上从符合条件的申请银行中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两创办委托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 5 管理,并在指定的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也可以直接委托国有公司担任。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库”中成长性好、产品适销对路、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通过贷前审核后直接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如发生贷款违约,按处置流程适时计入损失,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按 3:7 承担损失金额,其中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部分,区县(市)推荐的企业,市级与区县(市)级按 1:1 比例分担,合作银行推荐的企业,市级与合作银行按 1:1 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当合作银行出现贷款逾期,且实际发生的代偿额度超过风险补偿基金余额的 50%时,发生风险的合作银行应立即中止此类信贷业务,由市两创办会同合作银行进行核查并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恢复融资业务。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作为追偿主体,积极依法追索欠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市两创办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已补偿债权的清收工作。经补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补偿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基金对逾期贷款的补偿部分有债务追偿权。
第十五条 当各区县(市)推荐的项目年度违约率超过 10%时,市两创办对该区县(市)给予警告,并责成整改;年度违约率超过 20%时,暂停该区县(市)的推荐资格。 6
第十六条 市两创办要加大对合作银行的考核,对贷款追偿收回金额排名末位的银行,实行末位淘汰。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发生逾期 30 日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即可申报。
第十八条 各合作银行持相关材料直接向市两创办申报,市两创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两创办、基金管理人对存放于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贷款损失的补偿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和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协议及时进行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风险补偿基金的申报、审核及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补偿项目的借款企业 3 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扶持资金。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建立信用黑名单,并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风险补偿基金项目的小微企业若有违反 7 财政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小微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域经济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两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