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财建〔2017〕5号
湘江新区财政分局、住建环保局,高新区财政分局、住建局,各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16日
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长政发〔2013〕3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及科技创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住建委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示范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验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项目
国家、省、市部署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项目以及地方必须配套的项目。
(二)示范工程
包括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等。
1、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1)设计方案优于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综合节能率达到70%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
(2)设计方案采用新型节能材料、产品或者结构体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
(3)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伏、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示范效果特别显著的项目。
(4)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达到较好节能效果的项目。
2、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1)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设计标识或者一星级以上运营标识,且示范效果显著的项目。
(2)通过长沙市审查认定的绿色建筑项目,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示范效果显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
(三)绿色建材企业
1、引进或新建的生产线填补了我市空白,产品符合国家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
2、积极从事绿色建材方面的创新研究,研究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
(四)能力建设
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技术创新;长沙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
第六条 除政府文件明确的重点项目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
(一)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已经申报市、区其他专项资金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三)未明确绩效目标或未完成前期绩效目标的。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出资金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市住建委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使用计划并初审,由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后使用。
第八条 示范项目资金申请:
(一)长沙市住建委每年下半年公开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二)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和产品,应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四)专项资金申报应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绿色、节能专项设计方案及实施情况总结;
3、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4、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绿色建材企业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企业及产品简介;
4、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5、产品应用情况证明;
6、主要设备清单;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湘江新区、高新区和内五区的示范项目和绿色建材企业直接向市住建委申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望城区和各县(市)的示范项目和绿色建材企业经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委。
第四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住建委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实等形式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建材企业,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并初审,由市财政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市财政局按以下情形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一)分配到市级预算单位的,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分配到非预算单位的,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分配到区、县(市)的资金通过指标文件予以下达;
(四)所有专项资金的拨付均必须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预拨下年度资金,到拨付的次年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节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五章 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十五条 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过程跟踪、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项目和绿色建材企业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情况。
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责任追究机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可以作出取消专项资金支持资格、扣回已拨付专项资金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法由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