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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望政办发〔2016〕9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6日

长沙市望城区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债务管理,规范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理顺融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平台公司为项目建设与金融机构合作发生的融资行为。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中期票据、基金、融资租赁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公司是指区人民政府和街镇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由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融资办)归口管理。区融资办牵头做好融资方案审核、与金融机构谈判、成本控制等工作;区财政局牵头做好融资必要性审核、资金监管、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平台公司根据项目铺排情况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报区融资办、区财政局汇总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执行。

  第六条  平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在年度融资计划内制定单个融资方案报区融资办。融资方案内容包括:融资规模、类别、期限、成本、抵押物、增信措施、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合作机构等。

  第七条  区融资办会同区财政、发改、法制办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审核融资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重点审核融资必要性、融资额度、融资综合成本、融资到位时序、融资期限、合作对象、偿债能力、债务风险防范等。

  第八条  区融资办会审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须区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融资合同签订后,平台公司应将融资项目合同报区融资办备案。

  第三章  成本控制

  第十条  区内各融资平台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照项目建设进度适时放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闲置资金实施增值管理,降低财务成本。

  第十一条  各平台公司应制定融资成本比选方案,优先直接融资和政策性银行贷款。融资综合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资金双控。平台公司设立融资资金支出专户,由区财政局实施双控。所有工程类资金必须通过双控账户支出(经开区由财政分局双控)。区审计局负责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审批。融资到位后应主要用于新建、续建项目建设和置换成本相对较高的存量债务。平台公司要编制融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使用项目、使用额度、使用时序、还本付息等)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由区财政局每季度汇总各平台公司融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常务副区长和区长。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各平台公司要把握融资有利时机,积极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季度将融资资金到位、支付、结存情况报区融资办和区财政局。特殊情况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铺排和资金结存情况统筹调度,由资金使用单位还本付息。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各单位根据资产负债率,结合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为控制指标,监控债务总体风险。预警偿债高峰期,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制定偿债计划,错峰还款,防止债务违约,防范系统风险。

  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为绿色安全;

  资产负债率在60%-70%为黄色预警;

  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为红色警告。

  第十六条  列入黄色预警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方案,降低资产负债率;

  列入红色警告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债务化解的具体目标、时间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融资办。未达到化债目标,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将情况报告区委、政府,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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