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高新管发〔2014〕70号
各部门(单位)、园区各企业: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落实省、市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打造移动互联网产业聚集区,根据《长沙高新区落实省市政府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办法》中第五、六、七条。第四条引进总部型移动互联网企业的支持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第八条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资金具体由长沙麓谷高新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制定《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中的重大问题。长沙信息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应为移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移动娱乐、移动阅读、移动社交、移动定位、移动教育、移动医疗、移动广告、可穿戴设备、移动车联网、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能家居、物联网、北斗导航等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的技术、产品(软件)、平台的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
(二)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征管关系应在长沙高新区范围内;
(三)产权应明晰,管理应规范,应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任何欠缴、偷漏税行为;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由长沙信息产业园管委会提出方案,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情况和项目实际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3);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两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个年度纳税证明(不包含免退税部分,其中纳税证明需加盖税务局公章,包括国税和地税);
(六)《企业员工构成一览表》(附件4);
(七)《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明细表》(附件5);
(八)《移动互联网作品汇总表》(附件6);
(九)登陆湖南软件网产业统计平台完成注册(网址www.hunan.com.cn),按要求及时填写月报及年报。
第八条 申请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需补充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缴税付款凭证。
第九条 申请高端人才周转住房或高新区麓谷购房补助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20名或国内前10名企业)工作经历证明,包括知名企业证明材料(如为湖南省综合考评排名前五的重点移动互联网企业则不需提供)以及申报人与知名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二)申报人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表,并加盖社保局公章;
(三)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复印件(申请周转住房的,此项不需提供);
(五)申报人与高新区产业聚集区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申请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才财政贡献支持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税申请补贴一览表》(附件7);
(二)最近一个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个税申请补贴一览表》顺序装订);
(三)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人与高新区产业聚集区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机构人才培养补助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年度培训移动互联网专业人员汇总表》(附件8);
(二)培训机构的资质复印件;
(三)《培训合同和发票清单》(附件9);
(四)培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按清单顺序装订);
(五)被培训人员与高新区产业聚集区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按培训人员汇总表顺序装订)。
第十二条 申请房租补助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创办或领办人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排名国际前20名或国内前10名企业)工作经历证明,包括知名企业证明材料以及申报人与知名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此项材料为新引进移动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创业或领办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则不需提供);
(二)专业载体备案文件或批复文件;
(三)《房租补贴明细表》(附件10);
(四)《租房合同与发票清单》(附件11);
(五)房屋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复印件;
(六)连续三个月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表,加盖社保局公章;
(七)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主体、审查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支持或补助,由企业申报;
(二)个人支持或补助,由个人所在单位组织申报。
由中介组织代替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房租补助原则上一年申报审批两次(当年七月和第二年一季度组织申报审批),其他补助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审批一次(第二年一季度组织申报审批)。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另确定申报时间,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二)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信息产业园管委会产业发展局递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审核流程:
1、信息产业园管委会统一受理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2、工商分局负责申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的核查;
3、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申报企业纳税情况的核查;
4、信息产业园管委会将申报和审核的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5、对通过审定的企业在高新区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发文,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申报专项资金和补贴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该企业在高新区申报支持政策的资格。
企业对房租补助等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并在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中专项说明,不得挪作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财政分局每年进行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略):1、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企业基本信息表(资格认定)
4、企业员工构成一览表
5、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明细表
6、移动互联网作品汇总表
7、个税申请补贴一览表
8、企业年度培训移动互联网专业人员汇总表
9、培训合同与发票清单
10、房租补贴明细表
11、租房合同与发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