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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移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2014-2016年行动计划》、《长沙高新区落实省市政府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助推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培育、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移动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的创业企业,鼓励和促进优秀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落户长沙高新区创新创业。

  第二条 总体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投资的相关规定妥善操作;

  (二)根据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行业特点以及企业发展规律,允许在投资进入、评估、退出等环节进行适应性创新。

  第三条  运营宗旨

  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资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团队和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第四条  设立总额30000万元的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资金来源为长沙高新区财政拨款,首期规模10000万元,后续资金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逐年投入。

  第二章  投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投资资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在长沙高新区的移动互联网及相关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长沙麓谷高新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投资资金的管理、运营机构。

  第七条  投资以跟进投资方式为主,对被投企业参股不控股,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八条  单笔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跟进投资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投资流程

  (一)直接投资流程:项目筛选-投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管理-投资退出。

  (二)跟进投资流程:投资立项-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管理-投资退出。

  (三)项目筛选、投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实施、投资管理按投资公司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投资决策

  (一)直接投资

  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公司直接投资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工作制度由投资公司另行制定实施。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通过尽职调查的拟投资项目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通过的项目报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二)跟进投资

  1、本办法所提跟进投资系指创业投资企业在长沙高新区选定投资项目后,投资资金将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2、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境内投资机构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境外投资机构。同时,创业投资企业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①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

  ②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③公司已有成功的移动互联网领域投资案例。

  ④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移动互联网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退出

  对创始股东团队可以让利方式回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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